入会申请表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是以北京传统家具生产企业为主,包括相关的传统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行
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和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的意图。在政府、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技术交流和各项活动,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促进传统家具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从而推动该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中国传统家具”是泛指:以传统造型和传统工艺做法为主、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通常所称红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家具,不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同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会同北京家具质量检测部门开展传统家具质量认证,开展中国传统家具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优质产品的推荐工作。
三、召开专业委员会或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
四、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及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
五、协助中国家协积极推荐“中国传统家具工艺大师”荣誉称号的认证工作。
六、组织中国传统家具发展论坛和交流活动,促进传统家具的创新和发展。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传统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工作会议或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单位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秘书处对申请入会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审核。
三、秘书处将调查审核情况和意见提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四、凡批准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单位,需填写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在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尽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 信息。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主任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主任与副主任单位;
五、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的产生与职责:
一、副主任单位从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协商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副主任单位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家具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
(六)主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企业、团体及个人赞助;
三、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服务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年度决算在次年一季度报告主任工作会议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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