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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表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对外贸易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对外贸易专业委员会是以进出口贸易为主的家具生产企业,国外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设计公司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业务上受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意图,在政府、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不断促进国际家具行业的交流,推动家具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指“对外贸易”是泛指:家具的出口和进口。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任务:
一、对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分析和反映本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组织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会同国家海关、市工促局等有关单位对家具的出口、进口进行统计,写出分析报告,为扩大家具的出口提供信息。
三、邀请和接待国外家具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北京家具行业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国际会议;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协调企业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企业间相互合作与联合,推进家具业的出口贸易。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贸易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家具行业与北京交往的有关事宜。
五、组织产销沟通,定期召开家具生产企业与相关的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的产销见面活动。
六、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七、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家具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企业以及家具销售企业、科研开发单位、院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入会,经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不是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会员的应同时补办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入会手续。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单位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由秘书处对申请入会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审核。
三、秘书处将调查审核情况和意见提交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本专业委员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第十一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专业委员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主任工作会议或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成员共同执行大会决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委派,以负责协调和召集主任工作会议,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工作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确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查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
六、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与职责:
一、副主任从会员中经过充分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在主任、副主任单位会议上选举产生;
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与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家具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以及退会;
(六)主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牵头,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企业、团体及个人赞助:
四、有关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服务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专业会员会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年度决算在次年一季度报告主任工作会议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呈报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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