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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八、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九、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秘书长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十四、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
十五、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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