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应对反倾销(三)
面对反倾销,中国企业该怎么做
一、未雨绸缪,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1.灵活运用价格竞争策略,树立先进的市场竞争理念。按照目标市场的价格确定和调整出口价格,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将进口倾销幅度不超过2%视为“可忽略不计”,不足以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规定,可将出口产品定价定在与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当或略低的水平,切忌大幅度低价出口。出口产品的价格也不能明显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国内价格是为确定倾销而进行比较的因素之一。出口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强售后服务,靠质量和服务占领市场,而不仅仅打低价牌。另外在出口产品定价格时,可与进口商协商将一般计在进口商头上的无形要素费用,诸如为最终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在当地的营销、知识产权、运输等费用划入出口价格,以避免价格过于低廉招致反倾销指控。
出口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有关行业商会或协会协调,避免低价格竞争,恶性竞价竞争极易授人以柄,招致本企业或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我国一些出口企业间的相互压价造成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到令人难以置信,价格低廉成了国外对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的最主要借口之一。长久以来中国企业一提竞争就想着互相压价、降价,这已成为我们开拓国际市场的思维定势。有些出口企业为争夺国际市场进行恶性竞争出口产品的利润很低,有的甚至基本上没什么利润。出口企业价格战的结果是:一方面出口企业利润极低,美国的进口商、代理商、零售商乃至消费者却大捞实惠,另一方面也给美国反倾销提供了把柄。事实上我们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出口企业应该更多的是靠技术、靠服务竞争,而不是一味的靠低价,搞恶性竞争。靠低价牌打开国际市场的路子势必越走越窄。其实,有了一流的产品,如果能在技术、服务上得到改善,我们的产品完全能理直气壮卖个好价钱。有关资料还表明,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石材制品价值4000万美元,而从欧洲和欧盟进口的价值高达2亿美元。这是企业间相互竞价的恶果。出口企业要自律,不能盲目竞争,制止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维护正常出口秩序。
2.出口企业要制定正确的较为长期的市场发展战略。我国企业大多忽视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和管理。许多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营销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只顾眼前利益,过于重视传统市场,对开拓新兴市场缺乏热情,造成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狭小,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该吸取这些经验教训,避免产品集中销售于特定国家和区域。制定长远的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开发其他的新兴市场。
3.出口企业应积极与政府、行业协会开展协作,建立有效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我国大多企业对国际间的产品标准化制定及立法程序等信息比较闭塞,缺乏行业预警机制。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我国中小企业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行业协会协作,建立有效的出口商品反倾销预警机制,和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得到信息,及早应对,如适时提高售价、提高产品附加值等,从而掌握主动权,避免被控反倾销。
二、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
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信息情报资料系统。这是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当前应该着重做的工作,具体是:
1.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以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在这方面,财务管理问题绝不能忽视。一些正在创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考虑更多的是成本问题,因此他们不可能像一些大的企业一样拥有多个会计。但应诉反倾销往往被要求提供非常明细的出口产品价格记录。因此财务管理上一定要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的时间,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快速反应,及时递交应诉材料,积极应对,如果企业平时管理制度、商务档案、财务制度不健全,是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备齐材料的。
2.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了解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产销情况及市场信息。企业如能及时掌握有关倾销指控的信息,通过及时调整价格,往往能起到补救作用。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到该月月底。企业如果消息灵通,反映及时,一有风声,及时提价并有成交合同,对于减少我国商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会起到积极补救作用。
3.企业内部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应诉人员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应诉要依法应诉、据理抗辩,在外方实地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一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三、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
目前国内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规则还不甚了解,聘请一个专业的好律师对于应诉的成败至关重要。专业的律师对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规十分熟悉,明白这些协议条款、法规中,哪些条款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条款是能够被对方利用的,得到他们的支持打赢官司的机会会大大提高。企业需要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律师,负责协助企业进行应诉前的准备。另一种是国外律师,负责在进口国外协助企业应诉。选择国外律师相对复杂,而且更为重要。选择国外律师一般考虑其是否有过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考虑其对中国国情、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中国的政治态度;此外国外律师与本国反倾销当局关系也值得考虑。
四、涉案企业应团结起来积极应诉抗辩。
中国企业敢于应诉是赢得市场的关键的关键。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放弃应诉意味着至少5年或是永远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不良反应;另外放弃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如认定倾销、损害成立,即可征收反倾销税。而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为不利的数据。因此,不应诉等于是不战而败。而一旦应诉,不但有获胜的可能,还可以延缓裁决时间,获得市场机会。不应诉会丢掉市场,应诉不利也意味着市场萎缩。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上市公司由于具有完备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经营管理比较规范。这些特点对于抗辩“市场经济”问题非常有利,因此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上市公司作为本行业的领头羊应该成为行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主力军,力争把优势转化为胜势,以取得最佳裁决。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面对反倾销,也绝对不能不战而降,任人宰割,必须丢掉幻想,奋起一辩。 虽然欧盟等国对我们的反倾销调查有歧视性,但其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积极应诉对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也都大有裨益。在应诉反倾销案件过程中,同样是竞争对手的国内各企业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损害整个行业,这是唇亡齿寒的道理。虽然一般反倾销调查名单中只列了几家企业,但按照规则是对整个中国整个行业的调查,如果反倾销再次加重,其他没有应诉的企业也是难于幸免的。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那么,其他未应诉企业也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因此被控企业只能挺身而出,积极应诉抗辩,“坐享其成”的事情是不会有的。企业联合起来应诉也会有助于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优化组合形成应诉合力,增加胜诉的机会。
五、行业协会的协助和约束是应诉成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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