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一)
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具体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为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731条款之中。简单概括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用“一条主线”、“两个机构”、“三个程序”和“四个阶段”来概括。
一条主线——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调查围绕着确定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是否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以及二者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一条主线进行的。这里包含三个要素:
第一,向美国出口的产品是否存在价格倾销行为。价格倾销是指外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产品。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与对美出口价格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的确定依美国商务部认定的被调查国家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同。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1.根据国内销售价格,2.根据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根据结构价格确定。国内销售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是指被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内或第三国第一次被出售给与生产商、出口商无关联关系的消费者的价格,第三国价格一般是在出口国国内价格“不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如出口国国内市场规模不大或其它不能比较的因素。如果采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都不可行或调查发现这些市场上调查产品也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则按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格。结构价格是指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各项生产要素成本加上适当的管理、财务、销售费用等支出来推算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对于被美国商务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按替代价格的方法确定。商务部会事先选择一个与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内也有足够规模的与被调查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家。商务部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调查企业报送其生产的直接原材料和劳动力投入,再根据替代国家市场上这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计算其直接的生产成本,加上替代国家该类产品平均的销售、管理、包装费用和利润等,最后结果即为商务部确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第二,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这里既包括对于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的实质性损害,也包括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还包括实质性阻碍了美国国内同类产业的建立。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实质损害的界定,实质损害应该是“延续性的、实质性的或重要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实质损害时,主要考虑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价值总额、被调查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影响,后者如对国内生产商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投资收益、存货、人员雇佣、工资方面的负面影响或对国内产业发展方面的负面影响,如阻碍了国内同类产品的更新与研发。另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调查外国生产商的生产能力、库存、价格、市场份额以决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所谓实质性的阻碍是指美国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的建立因受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而减缓、受到阻碍。
第三,倾销行为和产业损害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要以价格的倾销行为和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查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损害是否是由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造成的,如果调查发现倾销并非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两个机构——主管美国反倾销调查
围绕着上述反倾销调查的主线,即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两个机构协同进行。其中,倾销行为和幅度的确定由美国商务部负责;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一,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行为的认定、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命令的发布。这些职责1980年之前是由财务部负责的,目前具体的调查部门是商务部内部的国际贸易署。
第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调查。该委员会是一个与联邦储备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性质相同的独立机构,其财政预算是独立的,总统不得加以修正。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为9年,均由参议院推荐,由总统任命。委员必须是美国公民,而且必须通晓国际贸易知识。为了均衡各党派在该委员会中的对比力量,保持该委员会的客观公正,来自同一个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另外,在任命不同政党委员时,可能交替任命。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两个调查机构的功能不同,有人将美国商务部的官员比作为“检察官”,因为他们总是带着“放大镜”工作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查明企业到底存不存在倾销,如果有的话,倾销幅度是多少;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则更像“法官”,因为他们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不受党派和政府政策的左右。这两个机构的差别可见一斑。
三个主要程序——主程序、复审程序及司法程序
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总体分为三个主要程序:主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其中主调查程序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行政复审程序一般由美国商务部单独负责,而司法审查程序则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其他相关法院负责。
第一,主调查程序。主调查程序是所有反倾销案件第一次立案后将要进入的程序,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调查被调查产品对美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否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应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具体的反倾销税率是多少。主调查程序的完成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协同进行的,具体在下文详述。
第二,行政复审程序。行政复审的各个程序中除“日落复审”外,一般是由美国商务部单独完成的。根据行政复审的功能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年度审查、新发货商审查、情势变更审查、日落审查。
第三,司法审查程序。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应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程序。这一程序最终还是受美国的国内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的。美国有关国际贸易问题的纠纷由专门设立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管辖。对于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法院裁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美国生产商、进口商、外国出口商以及其它任何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行为不服,均可以于相关机构裁定公布后30日内向设在纽约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审查。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将责成有关被诉机关对被诉裁定、命令作出变更。美国商务部应在法院判决后10天内将相关判决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依照法院判决将相应变更后的裁决、命令通报国际贸易法院。应该指出的是,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公布之日以后的进口按变更后的裁定条件进口通关,此前的产品进口仍按原来裁定要求执行。可以提出司法审查的调查机构的裁定有: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性的裁决、依关税法第751 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终止调查裁定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有损害影响的裁定。
一条主线——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调查围绕着确定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是否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以及二者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一条主线进行的。这里包含三个要素:
第一,向美国出口的产品是否存在价格倾销行为。价格倾销是指外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产品。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与对美出口价格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的确定依美国商务部认定的被调查国家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同。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1.根据国内销售价格,2.根据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根据结构价格确定。国内销售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是指被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内或第三国第一次被出售给与生产商、出口商无关联关系的消费者的价格,第三国价格一般是在出口国国内价格“不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如出口国国内市场规模不大或其它不能比较的因素。如果采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都不可行或调查发现这些市场上调查产品也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则按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格。结构价格是指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各项生产要素成本加上适当的管理、财务、销售费用等支出来推算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对于被美国商务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按替代价格的方法确定。商务部会事先选择一个与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内也有足够规模的与被调查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家。商务部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调查企业报送其生产的直接原材料和劳动力投入,再根据替代国家市场上这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计算其直接的生产成本,加上替代国家该类产品平均的销售、管理、包装费用和利润等,最后结果即为商务部确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第二,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这里既包括对于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的实质性损害,也包括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还包括实质性阻碍了美国国内同类产业的建立。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实质损害的界定,实质损害应该是“延续性的、实质性的或重要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实质损害时,主要考虑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价值总额、被调查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影响,后者如对国内生产商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投资收益、存货、人员雇佣、工资方面的负面影响或对国内产业发展方面的负面影响,如阻碍了国内同类产品的更新与研发。另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调查外国生产商的生产能力、库存、价格、市场份额以决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所谓实质性的阻碍是指美国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的建立因受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而减缓、受到阻碍。
第三,倾销行为和产业损害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要以价格的倾销行为和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查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损害是否是由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造成的,如果调查发现倾销并非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两个机构——主管美国反倾销调查
围绕着上述反倾销调查的主线,即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两个机构协同进行。其中,倾销行为和幅度的确定由美国商务部负责;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一,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行为的认定、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命令的发布。这些职责1980年之前是由财务部负责的,目前具体的调查部门是商务部内部的国际贸易署。
第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调查。该委员会是一个与联邦储备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性质相同的独立机构,其财政预算是独立的,总统不得加以修正。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为9年,均由参议院推荐,由总统任命。委员必须是美国公民,而且必须通晓国际贸易知识。为了均衡各党派在该委员会中的对比力量,保持该委员会的客观公正,来自同一个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另外,在任命不同政党委员时,可能交替任命。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两个调查机构的功能不同,有人将美国商务部的官员比作为“检察官”,因为他们总是带着“放大镜”工作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查明企业到底存不存在倾销,如果有的话,倾销幅度是多少;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则更像“法官”,因为他们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不受党派和政府政策的左右。这两个机构的差别可见一斑。
三个主要程序——主程序、复审程序及司法程序
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总体分为三个主要程序:主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其中主调查程序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行政复审程序一般由美国商务部单独负责,而司法审查程序则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其他相关法院负责。
第一,主调查程序。主调查程序是所有反倾销案件第一次立案后将要进入的程序,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调查被调查产品对美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否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应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具体的反倾销税率是多少。主调查程序的完成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协同进行的,具体在下文详述。
第二,行政复审程序。行政复审的各个程序中除“日落复审”外,一般是由美国商务部单独完成的。根据行政复审的功能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年度审查、新发货商审查、情势变更审查、日落审查。
第三,司法审查程序。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应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程序。这一程序最终还是受美国的国内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的。美国有关国际贸易问题的纠纷由专门设立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管辖。对于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法院裁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美国生产商、进口商、外国出口商以及其它任何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行为不服,均可以于相关机构裁定公布后30日内向设在纽约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审查。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将责成有关被诉机关对被诉裁定、命令作出变更。美国商务部应在法院判决后10天内将相关判决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依照法院判决将相应变更后的裁决、命令通报国际贸易法院。应该指出的是,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公布之日以后的进口按变更后的裁定条件进口通关,此前的产品进口仍按原来裁定要求执行。可以提出司法审查的调查机构的裁定有: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性的裁决、依关税法第751 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终止调查裁定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有损害影响的裁定。